中華民國114年桃園市運動會競賽規程
114年1月20日114年桃園市運動會第一次籌備會議決議修正
一、宗
旨:為發展全民體育,提高運動技術水準,並作為選拔及培訓優秀運動選手參加全國性比賽之參考。
二、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
三、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體育局
四、協辦單位:桃園市各區公所、桃園市體育總會田徑委員會、桃園市體育總會游泳委員會
五、比賽日期:田徑:114年7月18日至7月21日(星期五、六、日、一)
游泳:114年7月18日至7月20日(星期五、六、日)
六、比賽地點:田徑:桃園市立田徑場
游泳:桃園市立游泳池
七、參賽單位:以區為單位,本市各區公所均應組隊參加(各單位應舉行區運動會選拔代表參加)。
八、競賽組別:
田徑:(一)國小男生組(簡稱小男組)
(二)國小女生組(簡稱小女組)
(三)國中男生組(簡稱國男組)
(四)國中女生組(簡稱國女組)
(五)社會男子組(簡稱社男組)
(六)社會女子組(簡稱社女組)
(七)壯年男子組(簡稱壯男組)
(八)壯年女子組(簡稱壯女組)
游泳:(一)國小男生組(簡稱小男組)
(二)國小女生組(簡稱小女組)
(三)國中男生組(簡稱國男組)
(四)國中女生組(簡稱國女組)
(五)社會男子組(簡稱社男組)
(六)社會女子組(簡稱社女組)
九、參加資格:
(一)各組參加選手需設籍桃園市滿一年以上,即113年6月23日以前設籍者,設籍期間之計算,以報名截止日為準,並請檢附註冊截止日前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應含個人詳細記事)或其它可證明設籍滿一年以上之資料供各區組隊參賽單位審查。完成報名後,有重複報名或戶籍異動者(含於本市各行政區間異動者)喪失參賽資格。
(二)國小組:必須在各區境內國民小學註冊之在籍學生,實足年齡不超過12歲者(民國102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得代表其學籍所在行政區參加比賽,惟需參加其學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之選拔賽取得參賽資格。國小學生不得參加社會組比賽。
(三)國中組:
1、必須在各區境內國民中學註冊之在籍學生,實足年齡不超過15歲者(民國99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國中學生不得參加社會組比賽,但社會組之項目為國中組所無者不在此限,惟應遵守十四、(二)
每人至多參加2項之限制。
2、國小應屆畢業生及境外遷入且實足年齡超過12歲之國小學生得代表其戶籍或學籍(即將就讀之國中學籍)所在行政區參加比賽,惟需參加其戶籍或學籍(即將就讀之國中學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之選拔賽取得參賽資格。
(四)社會組:凡中華民國國民,不論在學、服役或就業,其戶籍必須在其所代表之單位地區內之桃園市市民。
(五)壯年男子組:凡中華民國國民,不論在學、服役或就業,其戶籍必須在其所代表之單位地區內,且年滿40歲以上(民國74年7月18日以前出生)之桃園市市民。
(六)壯年女子組:凡中華民國國民,不論在學、服役或就業,其戶籍必須在其所代表之單位地區內,且年滿30歲以上(民國84年7月18日以前出生)之桃園市市民。
(七)以上各組選手身體健康及性別,由參賽選手或家長自行評估或至醫療院所檢查,認定性別及可參加劇烈運動競賽,且同意個人資料供本次賽會及相關單位使用,並附選手保證書暨個人資料同意書(如附件),保證書必須由選手親自簽章(字),未成年者亦須由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同意參賽及簽章;前段證明文件均由報名之各區組隊參賽單位自行保存。
十、競賽項目:
田徑:
(一)國小男生組、國小女生組:
田賽:跳高、跳遠、壘球擲遠(0.107kg)、鉛球(6p)
徑賽:60公尺、100公尺、200公尺、3000公尺競走、4×100公尺接力、4×200公尺接力、12×100公尺接力
全能運動:
(l)100公尺、(2)跳高
(3)鉛球
(二)國中男生組:
田賽:跳高、撐竿跳高、跳遠、鉛球(5kg)、鐵餅(1.5kg)、標槍(700g)、鏈球(5kg)
徑賽:100公尺、200公尺、400公尺、800公尺、1500公尺、3000公尺、110公尺跨欄(0.914公尺)、400公尺跨欄(0.838公尺)、2000公尺障礙(0.838公尺)
、5000公尺競走、4×100公尺接力、4×400公尺接力
全能運動:第一日:(l)110公尺跨欄
(2)鉛球
(3)跳高
第二日:(4)跳遠
(5) 1500公尺
(三)國中女生組:
田賽:跳高、撐竿跳高、跳遠、鉛球(3kg)、鐵餅(1kg)、標槍(500g)、鏈球(3kg)
徑賽:100公尺、200公尺、400公尺、800公尺、1500公尺、3000公尺、100公尺跨欄(0.762公尺)、400公尺跨欄(0.762公尺)、2000公尺障礙(0.762公尺)
、5000公尺競走、4×100公尺接力、4×400公尺接力
全能運動:第一日:(l)100公尺跨欄
(2)
跳高
(3)鉛球
第二日:(4)跳遠
(5)800公尺
(四)社會男子組:
田賽:跳高、撐竿跳高、跳遠、三級跳遠、鉛球(7.26kg)、鐵餅(2kg)、標槍(800g)、鏈球(7.26kg)
徑賽:100公尺、200公尺、400公尺、800公尺、1500公尺、5000公尺、10000公尺、110公尺跨欄(1.067公尺)、400公尺跨欄(0.914公尺)、3000公尺障礙(0.914公尺)、10000公尺競走、4×100公尺接力、4×400公尺接力
全能運動:第一日:(l)100公尺
(2)跳遠
(3)鉛球
(4)跳高
(5)400公尺
第二日:(6)110公尺跨欄
(7)鐵餅
(8)撐竿跳高
(9)標槍
(10)1500公尺
(五)社會女子組:
田賽:跳高、撐竿跳高、跳遠、三級跳遠、鉛球(4kg)、鐵餅(1kg)、標槍(600g)、鏈球(4kg)
徑賽:100公尺、200公尺、400公尺、800公尺、1500公尺、5000公尺、10000公尺、100公尺跨欄(0.838公尺)、400公尺跨欄(0.762公尺)、3000公尺障礙(0.762公尺)、10000公尺競走、4×100公尺接力、4×400公尺接力
全能運動:第一日:(l)100公尺跨欄
(2)跳高
(3)鉛球
(4)200公尺
第二日:(5)跳遠
(6)標槍
(7)800公尺
(六)壯年男子組:
田賽:跳遠、鉛球(7.26kg)、鐵餅(2kg)、標槍(800g)、跳高
徑賽:100公尺、200公尺、400公尺、800公尺、1500公尺、5000公尺、10000公尺、4×100公尺接力、4×400公尺接力
(七)壯年女子組:
田賽:跳遠、鉛球(4kg)、鐵餅(1kg)
、標槍(600g)、跳高
徑賽:100公尺、200公尺、400公尺、800公尺、1500公尺、5000公尺、10000公
尺、4×100公尺接力、4×400公尺接力
(八)混合組接力:
國中組:4×400公尺接力(男、女生各2人,棒次順序1男2女3男4女)
社會組:4×400公尺接力(男、女生各2人,棒次順序1男2女3男4女)
游泳:
(一)
國小男生組、國小女生組:
1、自由式:50公尺、100公尺、200公尺、400公尺
2、仰
式:50公尺、100公尺
3、蛙
式:50公尺、100公尺
4、蝶
式:50公尺、100公尺
5、混合式:200公尺
6、接
力:4×50公尺自由式接力、4×50公尺混合式接力、4×100公尺自由式接力
(二)國中男生組、國中女生組、社會男子組、社會女子組:
1、自由式:50公尺、100公尺、200公尺、400公尺、800公尺、1500公尺
2、仰
式:50公尺、100公尺、200公尺
3、蛙
式:50公尺、100公尺、200公尺
4、蝶
式:50公尺、100公尺、200公尺
5、混合式:200公尺、400公尺
6、接
力:4×100公尺自由式接力、4×200公尺自由式接力、4×100公尺混合式接力
十一、團體錦標種類:
(一)國小男生組:田賽錦標、徑賽錦標、游泳錦標
(二)國小女生組:田賽錦標、徑賽錦標、游泳錦標
(三)國中男生組:田賽錦標、徑賽錦標、游泳錦標
(四)國中女生組:田賽錦標、徑賽錦標、游泳錦標
(五)社會男子組:田賽錦標、徑賽錦標、游泳錦標
(六)社會女子組:田賽錦標、徑賽錦標、游泳錦標
(七)壯年男子組:田賽錦標、徑賽錦標
(八)壯年女子組:田賽錦標、徑賽錦標
十二、錦標計算方法:
各項錦標均錄取前4名,以各單位在各該項錦標賽中所獲總分最多者給予錦標(依第1名得9分、第2名得7分、第3名得6分、第4名得5分、第5名得4分、第6名得3分、第7名得2分、第8名得1分),次多者給第2名,依次類推至第4名,如兩隊以上單位所獲分數相等時,以各該單位在該項錦標賽中所獲第1名之多寡判定之,依次類推;再相等時,其名次則抽籤決定之。
十三、比賽規則:
(一)採用中華民國田徑協會最新審定出版之國際田徑規則。
(二)採用中華民國游泳協會最新審定出版之國際游泳規則。
田徑:
(一)每單位每項至多報名3人,接力項目每一單位各組以參加一隊為限。
(二)壯年組:每人至多參加2項(接力項目不在此限)
(三)社會組:每人至多參加3項(接力項目不在此限)。
(四)國中組及壯年組:每人至多參加2項(接力項目不在此限)。
(五)國小組:每人至多參加3項(含接力項目,單項最多二項)。報名全能運動者,不得再參加其它項目(含接力),但可參加12×100公尺接力。
游泳:
(一)每單位每項至多報名3人,接力項目每一單位以參加一隊為限。
(二)國中組及社會組每人至多參加2項(接力項目不在此限)。
(三)國小組每人至多參加3項(含接力項目,單項最多2項)。
十五、參加辦法:
(一)參賽單位經費須自理,另參賽隊職選手由各參賽單位依規定統一辦理短期個人保險。
(二)各組選手之註冊手續均由各區公所負責報名;田徑賽、游泳賽之個人項目得填入個人最佳成績以利分組,成績依據以114年各區選拔賽為主,若報名項目未辦理選拔則可用市級以上賽會成績填寫(成績認定時間為: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6月23日止)。其成績證明由各區自存;田徑接力項目須填入最佳成績;游泳接力項目不填,由電腦亂數編排分組。未依規定填入參考成績者將無法完成報名。
(三)各單位應於民國114年6月2日起至114年6月23日下午4時以前完成報名,完成報名即視同授權主辦單位使用參賽者個人資料。
(四)各單位之註冊表格經註冊後概不接受增刪,或更改選手、職員姓名及變更選手參加競賽項目,請各單位事先慎重辦理。
(五)各單位參加競賽不論團體或個人項目,凡經註冊者均應出場比賽不得任意棄權
(除依規定提出不出賽或請假者)
。
(六)各單位選手出場比賽時,於比賽全程中均需穿著胸前印有2字以上之單位名稱或簡稱的運動上衣(背心),每字規格至少5×5公分以上,字體與上衣顏色應明顯區別。另參加接力項目選手之服裝,式樣、顏色必須相同。
(七)各單位應設有總領隊1人、總幹事、總指導、總管理若干人,負責指導、管理各該單位之選手並與大會連繫之責,另於各組設領隊、指導、管理若干人。
(八)各單位應於114年7月18日(星期五)上午8時30分至開幕典禮選手集結區及觀禮區集合,參加開幕典禮繞場及觀禮。
(九)會議:
領隊技術會議:訂於114年7月16日(星期三),上午10時於市立田徑場第一會議室舉行,並發放秩序冊、號碼布及提交不出賽名單。
裁判會議:訂於114年7月17日(星期四),下午2時於市立田徑場第一會議室舉行。
十六、競賽秩序:由大會競賽、資訊組排定之。
十七、獎勵:
(一)團體成績:田徑及游泳錦標前4名,發給團體錦標。
(二)個人成績:錄取各組各競賽項目前三名之選手,分別頒給競賽項目金、銀、銅獎牌及獎狀;第四名至第八名之選手,頒給競賽項目獎狀。
(三)破紀錄獎:凡破大會紀錄者,發給破紀錄紀念品以資鼓勵,游泳賽申請中途計時,其中途計時分段成績破紀錄時不發給破紀錄紀念品。
(四)各區公所組隊參加本賽會業務辛勞且工作認真,承辦單位業務主管敘嘉獎一次、業務承辦人敘嘉獎二次,並由各區公所逕行辦理敘獎,以資鼓勵。
十八、申訴:
(一)比賽爭議如規則上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如有同等意義者,亦不得提出申訴。
(二)合法之申訴,應由各單位總領隊簽字蓋章,用書面向審判委員會正式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5000元,審判委員會認為申訴無理由時得沒收保證金作獎品費用。
(三)關於競賽所發生之問題,除當時得以口頭申訴外,仍須依照規定於該項成績宣佈30分鐘內提出,否則概不受理。
(四)關於選手資格申訴,應用合法手續於該選手競賽未結束前向審判委員會正式提出,否則概不受理。
(五)各項比賽在進行中,各單位職員及選手不得當場質詢裁判員。
十九、懲罰:
(一)參賽選手如有資格不合、冒名頂替出場比賽及超項次參賽者,經查明屬實者,取消其比賽資格及已得或應得之名次及分數,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牌、獎狀。
(二)代表團隊職員於比賽期間,如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對裁判員有不當行為致延誤或妨礙比賽等)時,除當場予以停賽處分外,並由該競賽種類之審判委員會議議決,按下列罰則處分之:
1、選手毆打裁判員:取消該選手繼續參賽之資格,並終身停止該選手參加本市市運之任何比賽權利。
2、職員毆打裁判員:取消該職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並終身停止該職員接任本市市運之職員或選手之權利。
3、選手、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經裁判或審判委員會當場勸導無效,未於10分鐘內恢復比賽時,取消該隊繼續比賽之資格。
(三)凡參加比賽之選手,在大會期間若受前兩項懲罰時,該單位之領隊、指導、管理均報請主管單位懲處之。
二十、附則:
(一)選手出賽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或貼有本人相片足以證明其身分之有效證件正本(如駕駛執照、健保卡等)以備查驗,當場提不出證明文件者,不得參加比賽;國中小學生尚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得以下列證件擇一替代:
1、桃樂卡(需有相片)
2、在學證明書貼相片蓋騎縫章
上述證件若無相片者,則需持另一有相片之證件相佐證,如:健保卡。
另國小應屆畢業生及境外遷入且實足年齡超過12歲之國小學生代表其戶籍所在地區參加比賽,需提出戶籍謄本並附有相片之證件或由就讀國中開立之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跨組報名社會組者亦同。
(二)不出賽選手項目申請表,請在技術會議結束前或比賽前一天下午3點前至競賽組辦理(第一天賽程者,須於技術會議結束前提交競賽組辦理)。
(三)選手於比賽當天因身體不適或特殊事故無法出賽時,須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書面申請,於檢錄前經裁判長核准後,送交競賽組完成請假手續。經核准請假之選手,該請假賽次以後之當天各賽程均不得出賽,但次日賽程可再出賽。通過合格賽或預賽、準決賽晉級之選手,經核准請假之後,該請假賽次以後之各賽程均不得出賽。
(四)技術規則4.4
終止參加比賽(資格):
1、最後確定出賽的選手,於比賽時未參加比賽。
2、通過合格賽或預賽、準決賽晉級之選手,未參加其後比賽者。
3、無法以真誠的努力,公正的參與比賽者。
有以上之情形者,以棄權論處,取消其後續項目(含接力)的比賽資格。
(五)接力「棒次表」:請上網填寫接力賽棒次表,[報名系統]
=>輸入帳號密碼=>[填棒次表],完成線上填報者無須提交教練簽名之紙本棒次表,另系統將於各項接力賽比賽時間二小時前關閉(游泳項目不適用),未上網填報者,請於該項比賽時間90分鐘前,填妥棒次表,經教練簽名確認後,交競賽資訊組,逾時繳交取消參賽資格。
(六)各項比賽開始點名後,未接受點名者一律以棄權論,並取消後續各項目參賽資格不得出賽。
(七)各選手參加比賽時,必須將大會發給之號碼布固定佩掛於比賽服裝之上衣前胸及背後,未佩掛或配掛其他部位者,概不允予參加比賽。
(八)國小組參加12×100公尺大隊接力之選手,一律穿著平底運動鞋出賽(已卸除鞋釘之釘鞋亦不得穿著);同時亦不得赤足出賽。
(九)4×200公尺接力與12×100公尺大隊接力之搶道線設在起跑過第二個彎道後,亦即4×200公尺接力之第二棒與12×100公尺大隊接力之第四棒,跑至搶道線處方可搶道,唯4×200公尺接力之第三棒與12×100公尺大隊接力之第五棒的排列順序仍得按原檢錄單上之原道次順序排列。
(十)長距離比賽有效時間如下,逾時由徑賽裁判長宣布逕予沒收比賽:
1、3000公尺:國男14分鐘;國女16分鐘。
2、5000公尺:社男20分鐘;社女24分鐘;壯男25分鐘;壯女30分鐘。
3、10000公尺:社男42分鐘;社女50分鐘;壯男50分鐘;壯女60分鐘。
4、2000公尺障礙:國男10分鐘;國女12分鐘。
5、3000公尺障礙:社男15分鐘;社女17分鐘。
6、3000公尺競走:小男25分鐘;小女25分鐘。
7、5000公尺競走:國男35分鐘;國女38分鐘。
8、10000公尺競走:社男65分鐘;社女80分鐘。
(十一)壯年男、女子組徑賽皆採計時決賽方式進行。
(十二)有關參賽選手設籍資訊,各區公所得檢具本競賽規程申請桃園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權限,如有下列情形,可查詢所屬參賽選手之戶籍資料,並請確實將選手設籍日登錄至報名系統,以落實選手資格審查作業:
1、參賽選手未檢附本賽會競賽規程第九點第(一)款所定「註冊截止日前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應含個人詳細記事)」或其它可證明設籍滿一年以上之資料。
2、完成報名後,戶籍異動者(含於本市各行政區間異動者)。
二十一、本競賽規程經籌備會議決議通過奉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