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桃園市小學田徑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主
旨:為提倡本市基層田徑運動,提升基層田徑運動技術水準。
二、指導單位:桃園市政府
三、主辦單位:桃園市體育總會
四、承辦單位:桃園市體育總會田徑委員會
五、協辦單位:桃園市政府體育局
六、比賽日期:114年2月22、23日
(星期六、日)共2天。
七、比賽地點:桃園市立田徑場。
八、參加資格:
(一)學籍規定:
凡本市境內之公私立國民小學之在籍學生均可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
(二)年齡規定:
1、國小甲組:各區境內國民小學在學學生,民國101年9月2日(含9月2日)以後出生者。
2、國小乙組:各區境內國民小學在學五年級以下學生,民國102年9月2日(含9月2日)以後出生者。
(三)報名人數規定:
1、國小甲組:每1運動員最多註冊參加3項(含4x100
公尺與 4x200
公尺接力,個人單項最多2項);報名全能運動項目者,不得再參加其他項目(含接力),但可參加
12x100 公尺接力。
2、國小乙組:每1運動員最多註冊參加3項(含4x100
公尺與 4x200
公尺接力,個人單項最多2項)。
3、每單位每項以3人為限。(100公尺不受此限)
4、所有隊員均可參加12x100
公尺接力,不受組別及項目數的限制,惟各單位限報名一隊。
九、分組及比賽項目:
(一)國小男生甲組(簡稱小男甲組)
(二)國小女生甲組(簡稱小女甲組)
(三)國小男生乙組(簡稱小男乙組)
(四)國小女生乙組(簡稱小女乙組)
國小男生組 |
甲組;徑賽:
田賽:跳高、跳遠、鉛球(6p)、壘球擲遠
全能運動:第一天(100公尺),第二天(跳高、鉛球)
乙組;徑賽:
田賽:跳高、跳遠、壘球擲遠 |
國小女生組 |
甲組;徑賽:
田賽:跳高、跳遠、鉛球(6p)、壘球擲遠
全能運動:第一天(100公尺),第二天(跳高、鉛球)
乙組;徑賽:
田賽:跳高、跳遠、壘球擲遠 |
接力項目 |
小男甲組;4×
小女甲組;4×
小男乙組;4×
小女乙組;4×
國小男生組;12×100m接力
國小女生組;12×100m接力 |
十、參加辦法:
(一)比賽經費各校自理,大會將盡全力維護本活動的順暢與安全,並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參加者應視自身需要斟酌是否自行加買人身保險,如有意外發生,依照保險契約辦理,無其他異議。
(二)參賽選手必須攜帶身份證明文件
(在學證明書,應檢附相片並蓋騎縫章)以備查驗。
(三)凡參賽選手,應經公私立綜合醫院檢查認定或經家長同意,可以參加劇烈運動競賽者,其證明書留存學校備查。
(四)為維護選手之權益,請詳填最近一年最佳成績,以利編排。
(五)大會資料將公佈於桃園市體育總會競賽資訊網
(網址:http://sports.taoyuansport.org.tw/)。
(六)報名日期及方式:各單位應於民國114年1月22日起至114年2月11日下午16時以前,自行上網報名,報名表經主管單位首長核章後留校備查。有關競賽事項,請洽詢競賽組朱金水老師(0939-822750);有關報名資訊問題,請洽詢資訊組楊國石主任(0933-958359)及周毅主任(0937-020582),逾期概不受理。
(七)各單位報名註冊截止後,即不接受增刪或更換運動員、職員或參加項目。
十一、競賽程序:各項競賽項目之編配,視報名人數由競賽組編排之,報名人數過多時,大會得以計時決賽方式進行比賽。
十二、獎勵辦法:
(一)個人獎勵:各項比賽1至3名發給獎牌及獎狀,4至8名發給獎狀。
(二)團體獎勵:各項比賽前8名按
十三、申訴:
(一)競賽爭議:
1、在規則上有明文規定或同等意義之註明者,須以裁判員之判決為準。
2、有關競賽上所發生之問題,得用口頭申訴外,並依照本規程之規定在成績公佈後30分鐘內,向大會仲裁委員會完成申訴事宜。
(二)申訴程序:應由單位領隊或教練簽字以書面向大會仲裁委員會正式提出,並以仲裁委員的判決為最終判決,提出申請書時須先繳交保證金新台幣5,000元,若被仲裁委員會議議決申訴不成立時,沒收保證金作為大會經費。
(三)資格認定:若對選手資格發生疑問,參加單位須備在學證明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備查。
十四、罰則:
1、選手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經查屬實者取消其個人比賽資格及所有比賽成績
2、選手如不服從裁判員或行為違反運動道德及精神者,經裁判長判決得取消其比賽
資格。
十五、注意事項
(一)技術會議:114年2月22日(星期六)上午08:00於桃園市立田徑場第一會議室舉行,各單位請派員參加,未出席技術會議致使選手權益受損責任自負。
(二)裁判會議:114年2月22日(星期六)上午08:30於桃園市立田徑場第一會議室舉行。
(三)開幕典禮:114年2月22日上午10:30舉行(暫定),請各單位選手於田徑場司令台看台上集合。
(四)閉幕典禮:114年2月23日下午15:30(暫定),頒發團體錦標獎盃。
(五)技術規則4.4
終止參加比賽(資格):
1.最後確定出賽的選手,於比賽時未參加比賽。
2.通過合格賽或預賽、準決賽晉級之選手(一定要出賽),未參加其
後比賽者。
3.無法以真誠的、努力的、公正的參與比賽者。
有以上之情形者,以棄權論處,取消其後續項目(含接力)的比賽資格。
(六)不出賽申請:
1.申請時間:須在技術會議結束時或該項目比賽時間的前一天14:00
前提交。
(第一天賽程者,須於技術會議時提交競賽組辦理)。
2.不須任何證明,只有提出的項目不可出賽,其他項目皆可出賽。
3.限該項目第一輪的比賽(預賽)方可提出不出賽申請。
(七)請假:
1.若未於規定時間內提「不出賽申請」者須於檢錄前30分鐘
由教練送交競賽組辦理請
假手續。
2.第一輪比賽(徑賽之預賽)不需證明即可請假。
3.選手於比賽當天因身體不適或特殊事故無法出賽時,須於該項比賽前提出書面申請,送交競賽組完成請假手續。經核准請假之選手,該請假賽次以後之當天各賽程均不得出賽,但次日賽程可再出賽,惟兼項情形依田徑規則辦理。
(八)點名時間:徑賽項目:30分鐘前。
接力項目:35分鐘前。
田賽項目:(1)20人以下項目40分鐘。
(2)21人以上項目50分鐘。
全能項目:全能運動每天第一項目按該項目點名時間至檢錄處點名,田賽
項目於賽前30分鐘,逕至比賽場地點名。
(九)接力項目「棒次表」:請上網填寫接力賽棒次表,[報名系統] =>輸入帳號密碼=>[填棒次表],各項接力賽比賽時間二小時前關閉,未填報者,請於該項比賽時間90分鐘前,填妥棒次表,經教練簽名確認後,交競賽資訊組,逾時繳交取消參賽資格。(通過預賽晉級之單位,如未更換選手名單或棒次則毋須再提交)。
(十)4×200與12×100公尺接力之搶道線設在起跑過第二個彎道後(約315公尺),亦即4×200公尺接力之第二棒及12×100公尺接力第四棒,跑至搶道線處方可搶道,4×200公尺接力第三棒及12×100公尺接力第五棒的排列順序仍得按原檢錄單上的順序排列(交接棒盡量以左接右傳完成以避免衝撞);另12×100公尺接力之選手一律穿著平底運動鞋出賽(已卸除鞋釘之釘鞋亦不得穿著)
,同時亦不得赤足出賽。
(十一)4×100
公尺接力的接力區為30公尺,4×200
公尺接力的接力區為20公尺。
(十二)服裝:
1.參加比賽選手在比賽全程中均需穿著印有二字以上各單位中文名稱
(或簡稱),字體須 5 公分
x5 公分以上。
2.參加接力比賽隊員之上衣式樣、顏色必須一致;褲子顏色須同一色系。
3.參加競走選手的褲子長度不可超過膝關節。
(十三)3000公尺競走比賽時,選手被判罰 3 張紅卡時加計 30 秒,被判罰 4 張紅卡時即取消比賽資格。
(十四)各項目鞋底厚度不得超過
20mm,競走鞋底厚度不得超過 40mm; 大隊接力不可穿釘鞋參賽。
(十五)運動員於比賽全程須將號碼布佩掛在運動衣上之胸前、背後各一塊,不得佩掛於其他部位;跳部選手可只用一塊,跳遠須配戴在胸前,跳高配戴在胸前或背後均可;不按規定佩掛者,概不允許參加比賽。
(十六)號碼布請善加保管,申請補發將酌收工本費每張 100 元。
(十七)
單位名稱、選手姓名有誤,請在出賽名單上更正,並於技術會議結束前交回競賽組,未更正者以致獎狀錯誤須更正重製,將酌收工本費
100 元。
十六、競賽規則:依據中華民國田徑協會頒訂之最新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