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隊曁運動員須知
一、
領隊暨運動員除應瞭解大會競賽規程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事項。
二、
隨時收聽大會廣播,注意項目報告,不得因故延誤比賽進行否則以棄權論。
三、
各項運動比賽時間均在秩序冊內明確規定,若大會臨時更改提前或延後比賽時,則以報告員口頭報告為準。
四、
各項檢錄時間如下表:
項目 |
選手檢錄時間 |
選手帶離開時間 |
所有徑賽項目 |
比賽前30分鐘 |
比賽前15分鐘 |
接力項目 |
比賽前35分鐘 |
比賽前15分鐘 |
田賽20人以下 |
比賽前45分鐘 |
比賽前35分鐘 |
田賽21人以上及鏈球 |
比賽前55分鐘 |
比賽前45分鐘 |
撐竿跳高 |
比賽前60分鐘 |
比賽前50分鐘 |
★全能運動:每天第一項目於規定比賽時間,按上述規定檢錄時間於檢錄處點名,其餘各比賽項目於規定比賽時間之田賽 30
分鐘前、撐竿跳高40分鐘前、徑賽 20
分鐘前在各比賽場地檢錄點名。
五、
各單位運動員於參加競賽前,應由帶隊人員
(教練或管理) 照料至點名處參加點名,俟核對學生證(桃樂卡)或在學證明書後,將非競賽之物品,交由該帶隊人員帶返休息處看管,以免遺失。
六、
各單位運動員參加競賽前,核對學生證(桃樂卡)或在學證明書後,靜候由點名人員率隊入場,不得零亂,其他非參加該項比賽之運動員及教練等,均不得隨行入場,競賽中,不得藉照料或扶持賽畢之運動員為由進入場內,如有違者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
各項比賽完畢後之運動員應立即退場至各單位休息處不得逗留場內(含非與賽之運動員)如仍在競賽場內逗留者,即取消其全部比賽資格。
(二)
如發現在場內陪跑者,除取消當場比賽之運動員成績外,如屬運動員陪跑者則取消其全部比賽資格及總成績,如屬單位職員則公佈其姓名。
(三)
徑賽各項比賽到達終點時,各單位均不得派員至終點接扶賽畢之運動員,田賽進行中不得藉故進入場內觀看成績以免影響裁判名次之判決,請各領隊嚴加約束所屬職員與運動員,否則公佈其單位領隊姓名並取消該運動員比賽成績。
(四)
出場比賽之運動員均須在預定位置內就座不得零亂或在場內到處亂跑,並應聽候裁判員指揮參加比賽,以維秩序,否則取消比賽資格。
(五)
田徑賽接力項目「棒次表」:請上網填寫接力賽棒次表,[報名系統]
=>輸入帳號密碼=>[填棒次表],各項接力賽比賽時間二小時前關閉,未填報者,請於該項比賽時間90分鐘前,填妥棒次表,經教練簽名確認後,交競賽資訊組,逾時繳交取消參賽資格。(通過預賽晉級之單位,如未更換選手名單或棒次則毋須再提交)。
七、
大會發給之運動員號碼布應固定佩掛於印有單位名稱之上衣胸前、背後各一塊,不得佩掛於其他部位,上衣無單位名稱、不按規定佩掛或無號碼布,及自備號碼布者概不准參加比賽。跳部可只用一塊,跳遠、三級跳遠須配戴在胸前,跳高、撐竿跳高配戴在胸前或背後均可;不按規定佩掛者,概不允許參加比賽。(其號碼應與秩序冊上編印號碼相同,如有遺失可至競賽組申請補發)。
八、
徑賽分組預賽、準決賽中若有無故棄權,無論參加比賽人數多寡,均按照原編排秩序舉行,不重行分組,惟參加人數能合併一組決賽時,於決賽時間舉行決賽(欄架項目除外)。
九、
為使大會賽程順利進行,長距離競賽項目,未於規定時間內完成比賽之選手,大會得以取消其競賽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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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男 |
小女 |
國男 |
國女 |
高男 |
高女 |
3000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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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分 |
15分 |
12分 |
14分 |
5000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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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 |
25分 |
10000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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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分 |
55分 |
2000公尺障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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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
1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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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公尺障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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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 |
18分 |
3000公尺競走 |
30分 |
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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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公尺競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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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分 |
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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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公尺競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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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分 |
80分 |
田賽遠度項目達25人實施,未達規定丈量標準者不予丈量,惟每位選手至少丈量一次。
項目
組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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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遠 |
三級跳遠 |
鉛球 |
鐵餅 |
標槍 |
鏈球 |
壘球擲遠 |
國男 |
4.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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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
22.00 |
2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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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女 |
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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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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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男甲 |
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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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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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0 |
小女甲 |
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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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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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0 |
小男乙 |
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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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 |
小女乙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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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 |
十、
競走項目各項比賽中,選手被判罰三張紅卡時,3000公尺、5000公尺加計30秒,10000公尺加計60秒;被判罰四張紅卡即取消比賽資格。
十一、
參加競賽之運動員,如對裁判員判決發生疑問時,應先報告單位領隊,確認有提出申訴之必要時,可依大會規定向審判委員會提出申訴,不得當場質詢裁判。
十二、
凡冒名頂替或資格不符者,一經查出除取消其頂替與被頂替者個人總成績外,並停止一年比賽權並當場公佈其單位、領隊、指導、管理之姓名。
十三、
各項比賽完畢成績優勝之個人前三名運動員應聽候廣播至司令臺前領獎。
十四、
各單位領隊應本競賽精神及運動道德之本旨,與大會密切合作,以便保持良好秩序,使競賽進行順利,圓滿閉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