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桃園市中小學校聯合運動會

【田徑競賽規程】

一、宗   旨:加強中小學各校體育活動,培養團隊精神,促進青少年身心健康,提高運動技術水準,蔚成風氣,並選拔優秀選手參加114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二、日期:中華民國11413(星期五)起至11416(星期一),共四天。

三、地點:桃園市立田徑場

四、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五、承辦單位:桃園市立幸福國民中學

六、協辦單位:桃園市政府體育局、桃園市體育總會田徑委員會、
桃園市國民中學體育促進會、桃園市國民小學體育促進會

七、參加單位:

(一)國民小學組:以區為單位,由11413區體促會執行委員校長所屬學校組隊代表參加比賽。

(二)中等學校組:以學校為單位,凡本市境內各公私立中等學校(含外國僑民學校、海外臺灣學校、軍事學校…等)均可報名參加;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納入設籍學校之組隊單位,未取得學籍者,以本市體育總會田徑委員會為組隊單位。

八、參加資格:

(一)學籍規定:

1、參加比賽之選手,國小學生以在學之學生為限,國、高中學生113學年度當學期註冊在學之正式學制學生,設有學籍,現仍在學者為限。

2非學校型態高級中等教育或國民中學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依法設有學籍或持有學生身分證明之學生。

3轉學生或重考生參加比賽者,以具有就讀學校一年以上學籍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檢附相關文件、資料證明者,不受具有一年以上學籍規定之限制:

1)同一教育階段未曾代表任何學校報名參加全中運或輔導轉學者。

2)原就讀之學校,經依法規規定停招、停辦,或學校財團法人解散之學生。

3)原就讀學校之運動代表隊經該管機關核准解散,並函報教育部同意備查之學生。

4)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致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新生升學輔導甄試術科檢定日期、錄取分發及學校報到延後而轉學之學生。

4、選手報名註冊後,不得轉隊,亦不得更改名單及項目。

(二)年齡規定:

1、國民小學甲組:各區境內公私立國小在學生,民國10192日(含92日)以後出生者。

2、國民小學乙組:各區境內公私立國小五年級以下在學生,民國10292日(含92日)以後出生者。

3、國民中學組:限民國9791日以後出生者。

4、高級中學組:限民國9491日以後出生者。

5為顧及女性參賽權益,經主辦單位專案審核相關生育事實證明文件,得延長年限二年,不受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年齡規定之限制。

(三)身體狀況:身體健康由參加學校自行指定醫院檢查認定或經家長同意,可以參加劇烈運動競賽者,其證明書留存學校備查。

(四)報名人數規定:

1、國民小學甲組:每1運動員最多註冊參加3項(含接力,單項最多2項),每單位每項以3人為限,接力項目以1隊為限;報名全能運動項目者,不得再報名參加任何單項及接力項目,惟12×100公尺接力不在此限。

2、國民小學乙組:每1運動員最多註冊參加1項,另可參加甲組接力1項,每單位每項以3人為限。

3、中等學校組:每1運動員最多註冊參加2項(接力項目不在此限),每單位每項以3人為限,接力項目以1隊為限。

九、分    組:

(一)國民小學男生甲組(簡稱小男甲組)

(二)國民小學女生甲組(簡稱小女甲組)

(三)國民小學男生乙組(簡稱小男乙組)

(四)國民小學女生乙組(簡稱小女乙組)

(五)國民中學男生組(簡稱國男組)

(六)國民中學女生組(簡稱國女組)

(七)高級中等學校男生組(簡稱高男組)

(八)高級中等學校女生組(簡稱高女組)

十、競賽項目及器材規定:

 

          

小男組

甲組:田賽:跳高、跳遠、鉛球(2.72公斤)、壘球

      徑賽:60公尺、100公尺、200公尺、3000公尺競走

            4×100公尺接力、4×200公尺接力、12×100公尺接力

      全能運動:1. 100公尺  2. 跳高  3. 鉛球(2.72公斤)

乙組:跳遠、壘球、60公尺、100公尺、200公尺

小女組

甲組:田賽:跳高、跳遠、鉛球(2.72公斤)、壘球

      徑賽:60公尺、100公尺、200公尺、3000公尺競走

            4×100公尺接力、4×200公尺接力、12×100公尺接力、

      全能運動:1. 100公尺  2. 跳高  3. 鉛球(2.72公斤)

乙組:跳遠、壘球、60公尺、100公尺、200公尺

國男組

田賽:跳高、撐竿跳高、跳遠、鉛球(5公斤)、鐵餅(1.5公斤)

      標槍(700公克)、鏈球(5公斤)

徑賽:100公尺、200公尺、400公尺、800公尺、1500公尺、3000公尺、110公尺跨欄(0.914公尺)400公尺跨欄(0.838公尺)2000公尺障礙(0.838公尺)

      5000公尺競走、4×100公尺接力、4×400公尺接力

全能運動:第一日1. 110公尺跨欄(0.914公尺)  2. 鉛球(5公斤)  3. 跳高

          第二日4. 跳遠  5. 1500公尺

國女組

田賽:跳高、撐竿跳高、跳遠、鉛球(3公斤)、鐵餅(1公斤)

      標槍(500公克)、鏈球(3公斤)

徑賽:100公尺、200公尺、400公尺、800公尺、1500公尺、3000公尺、100公尺跨欄(0.762公尺)400公尺跨欄(0.762公尺)2000公尺障礙(0.762公尺)

      5000公尺競走、4×100公尺接力、4×400公尺接力

全能運動:第一日1. 100公尺跨欄(0.762公尺)  2. 跳高  3. 鉛球(3公斤)

          第二日4. 跳遠  5. 800公尺

高男組

田賽:跳高、撐竿跳高、跳遠、三級跳遠、鉛球(6公斤)

      鐵餅(1.75公斤)、標槍(800公克)、鏈球(6公斤)

徑賽:100公尺、200公尺、400公尺、800公尺、1500公尺、3000公尺、5000公尺、3000公尺障礙(0.914公尺)110公尺跨欄(0.991公尺)400公尺跨欄(0.914公尺)10000公尺競走、4×100公尺接力、4×400公尺接力

全能運動:第一日1.100公尺 2.跳遠 3.鉛球(6公斤) 4.跳高 5.400公尺

          第二日6.110公尺跨欄(0.991公尺) 7.鐵餅(1.75公斤)

                 8.撐竿跳高 9.標槍(800公克) 10.1500公尺

高女組

田賽:跳高、撐竿跳高、跳遠、三級跳遠、鉛球(4公斤)、鐵餅(1公斤)

      標槍(600公克)、鏈球(4公斤)

徑賽:100公尺、200公尺、400公尺、800公尺、1500公尺、3000公尺、5000公尺、3000公尺障礙(0.762公尺)100公尺跨欄(0.838公尺)400公尺跨欄(0.762公尺)10000公尺競走、4×100公尺接力、4×400公尺接力

全能運動:第一日1. 100公尺跨欄(0.838公尺) 2.跳高 3.鉛球(4公斤) 4.200公尺

          第二日5..跳遠 6.標槍(600公克) 7.800公尺

混合組

接力

國中組:4×400公尺接力(男、女生各2棒次順序1234)

高中組:4×400公尺接力(男、女生各2棒次順序1234)

十一、比賽辦法:

(一)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田徑協會審定出版之最新國際田徑規則。

(二)競賽制度:依據田徑規則規定辦理。

(三)比賽細則:

1、號碼布不按規定縫妥佩掛或無號碼布者,不准參加比賽。

2選手於比賽全程須將號碼布佩掛在運動衣上之胸前、背後各一塊,不得佩掛於其他部位;跳部可只用一塊,跳遠、三級跳遠須配戴在胸前,跳高、撐竿跳高配戴在胸前或背後均可;不按規定佩掛者,概不允許參加比賽。

3參加比賽選手,在比賽全程中均須穿著胸前印有2字以上各單位註冊之中文名稱或簡稱之運動上衣(背心),每字規格至少5公分x5公分以上,字體與上衣顏色應明顯區分別;另參加 4x100公尺及4x400公尺接力隊員之單位上衣式樣、前後主體顏色必須相同;褲子顏色同一色系即可。混合4x400公尺接力比賽,二位男選手的比賽服(背心)樣式、顏色須一致, 二位女選手的比賽服(背心)樣式、顏色也須一致。男選手與女選手的比賽服(背心)樣式、顏色可不同。參加競走選手的褲子長度不可超過膝關節。

410000 公尺競走比賽時,選手被判罰 3 張紅卡時加計 60 秒,被判罰 4 張紅卡時即取消比賽資格、3000公尺競走及5000 公尺競走比賽時,選手被判罰 3 張紅卡時加計 30 秒,被判罰 4 張紅卡時即取消比賽資格。

5、不出賽選手項目申請表,請在技術會議結束前或比賽前一天15:00前至競賽組辦理(第一天賽程者,須於技術會議結束前提交競賽組辦理)。不須任何證明,只有提出的項目不可出賽,其他項目皆可出賽,惟限該項目第一輪的比賽(徑賽預賽)方可提出不出賽申請。

6、技術規則4.4終止參加比賽(資格):

1)最後確定出賽的選手,於比賽時未參加比賽。

2)通過合格賽或預賽、準決賽晉級之選手,未參加其後比賽者(一定要出賽)

3 無法以真誠的、努力的、公正的參與比賽者。

有以上之情形者,以棄權論處,取消其後續項目(含接力)的比賽資格。

7、選手於比賽當天因身體不適或特殊事故無法出賽時,須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書面申請,於檢錄前30分鐘經裁判長核准後,由教練送交競賽組辦理請假手續。核准請假之運動員,該請假賽次以後之當天各賽程均不得出賽,但次日賽程可再出賽。通過合格賽或預賽、準決賽晉級之選手,經核准請假之後,該請假賽次以後之各賽程均不得出賽。

8、檢錄時間:

徑賽項目:30分鐘前。

接力項目:35分鐘前。

田賽項目:(120人以下項目45分鐘。

221人以上項目55分鐘。

3)撐竿跳高項目60分鐘。

全能項目:全能運動每天第一項目按該項目點名時間至檢錄處點名,其他徑賽項目於賽前 20分鐘,田賽項目於賽前30分鐘,撐竿跳高於賽前50分鐘前,逕至比賽場地點名

9、接力項目「棒次表」:請上網填寫接力賽棒次表,[報名系統] =>輸入帳號密碼=>[填棒次表],各項接力賽比賽時間二小時前關閉,未填報者,請於該項比賽時間90分鐘前,填妥棒次表,經教練簽名確認後,交競賽資訊組,逾時繳交取消參賽資格。(通過預賽晉級之單位,如未更換選手名單棒次則毋須再提交)。

10、田賽高度晉升表由技術委員另行訂定於技術會議公布。

11、比賽有效時間: 3000 公尺:國女 15分,國男 13 分,高女 14分,高男 12分。

                   5000公尺:高女 25分,高男 20分。

2000 公尺障礙:國女 14 分,國男 10 分。

3000 公尺障礙:高女 18 分,高男 15 分。

3000 公尺競走:小女 30 分,小男 30 分。

5000 公尺競走:國女 40 分,國男 40 分。

10000 公尺競走:高女 80 分,高男 70 分。

十二、獎    勵:

(一)錄取名額:

1、團體錦標:團體優勝單位,分別發給獎盃乙座。

甲、 國民小學組:男生甲組田賽錦標,錄取前6名。

男生甲組徑賽錦標,錄取前6名。

女生甲組田賽錦標,錄取前6名。

女生甲組徑賽錦標,錄取前6名。

男女生乙組田徑總錦標,錄取前6名。

乙、 國民中學組:男生田賽錦標,錄取前8名。

男生徑賽錦標,錄取前8名。                         

女生田賽錦標,錄取前8名。                         

女生徑賽錦標,錄取前8名。                         

丙、 高級中學組:男生田賽錦標,錄取前3名。

男生徑賽錦標,錄取前3名。                         

女生田賽錦標,錄取前3名。

女生徑賽錦標,錄取前3名。                         

2、個人優勝:每一項目錄取個人優勝前8名,第123名分別發給金、銀、銅牌及獎狀乙紙;第48名發給獎狀乙紙。

3、運動員如打破大會記錄者,由大會另行發給特別獎鼓勵之。

(二)計分方式:

1、各單項優勝18名,按(9.7.6.5.4.3.2.1)給分。

2、接力項目及全能運動視同單項,不加倍計分。

3、各組各項錦標名次,依積分多寡判定之,如積分相等時,以獲得第1名之多寡分之。依次類推,如仍不能分出名次時,則抽籤決定。

十三、參加辦法:

(一)各參加單位參加經費須自理。

(二)各單位運動員之註冊手續:

1、國民小學組:由13區體促會執行委員校長所屬學校辦理選拔後,再由各校自行報名。

2、中等學校組:由各校自行報名。

(三)為維護選手之權益,請詳填最近一年最佳成績,以利編排賽程。

(四)大會資料將公佈於桃園市體育總會競賽資訊網

      (網址:http://sports.taoyuansport.org.tw/)

(五)各單位應於民國113122日起至113121616時以前完成報名,並列印參賽報名表經報名單位首長核章留校備查,逾期概不受理;完成報名即視同授權主辦單位使用個人資料進行保險等事宜。

(六)各單位之註冊表格經註冊後,概不接受增刪或更改運動員、職員姓名或參加競賽之項目。

(七)各單位應設職員若干人,負責指導與管理各該單位之運動員並與大會連繫之責。職員之設置如下:

1、國民小學組:設總領隊、總教練、總管理各1人。各組另設領隊、教練及管理若干人。

2、中等學校組:設領隊(校長)1人,教練及管理若干人。

(八)各單位應於11413(星期五)上午830分以前至開幕典禮運動員集結區集合。

十四、會    議:

(一)技術會議:訂於11412日(星期四)上午10時於市府體育局第一會議室舉行,並發放秩序冊及號碼布。(開會通知另發)

(二)裁判會議:訂於11412日(星期四)下午2時於市府體育局第一會議室舉行。(開會通知另發)

十五、申    訴:

(一)有關比賽事項之爭議,應於該項目成績公佈後30分鐘內,以書面提出申訴,不得以口頭提出,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訴者,不予受理。

(二)書面申訴應由單位領隊或教練簽名蓋章(格式如附件)向該競賽種類仲裁委員會或裁判長正式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整,如經仲裁委員會認為申訴理由未能成立時,得沒收其保證金,充作大會獎品費。

(三)在比賽進行中領隊、教練、管理及運動員不得當場直接質詢裁判及不禮貌之行為。

(四)有關運動員資格之申訴,須依照規定於競賽未結束前向該競賽種類審判委員會或裁判長以書面正式提出,否則概不受理。

十六、懲   罰:

(一)凡當場無比賽之運動員,擅自進入比賽場地者,一經發現則取消該運動員之比賽資格,並取消所有比賽之分數,並追究行政責任嚴予議處。

(二)個人比賽之運動員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經查明屬實者,即取消該運動員之比賽資格及個人已得或應得之名次及分數。

(三)接力賽隊員中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經查屬實者,即取消該隊在比賽中所得之名次及分數。

(四)運動員在大會期間,如違背運動精神(如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或有不當行為,或有不服裁判等事情,經查明屬實者,除取消該運動員在所有比賽中已得或應得之分數,及通知就讀學校停止該運動員參加中等學校運動會比賽權一年外,並當場宣佈該運動員之姓名及所屬單位,其領隊、教練、管理應負行政責任,報請其單位主管機關議處之。

十七、附則:

(一)運動員出場比賽時應攜帶有相片之學生證或市民卡 (國小組得以在學證明書貼相片蓋騎縫章) 以備查驗,當場提不出證明文件者,不得參加比賽。

(二)國小組參加12×100公尺大隊接力之選手,一律穿著平底運動鞋出賽(已卸除鞋釘之釘鞋亦不得穿著);同時亦不得赤足出賽。

(三)4×200公尺接力與12×100公尺大隊接力之搶道線設在起跑過第二個彎道後,亦即4×200公尺接力之第二棒與12×100公尺大隊接力之第四棒,跑至搶道線處方可搶道,唯4×200公尺接力之第三棒與大隊接力之第五棒的排列順序仍得按原檢錄單上的順序排列。

(四)號碼布請妥為保管,如遺失申請補發,將收工本費每一張新臺幣100元整。

十八、本競賽規程經市政府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十九、提醒事項:

(一)賽會期間大會依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另賽會裁判及工作人員(含賽前服務生,不含現職公教人員)另投保200萬意外及附加20萬醫療之個人平安保險;報名參賽單位隊職員(不含現職公教人員),由各報名參賽單位自行投保意外及醫療保險;個人如有不足或其他需要,請自行參酌有關法令辦理相關保險以增加保障。

(二)為確保擔任教練一職之專業性並配合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規定辦理,爰自115年桃園市中小學校聯合運動會起,報名擔任教練一職者,須為該競賽種類C(丙級)以上之合格教練,並提供有效期限內之教練證影本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