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112年身心障礙國民暨親子運動會競賽規程

 

一、依  據:112725日本市112年身心障礙國民暨親子運動會籌備會議紀錄辦理。

二、目  的:

(一)鼓勵身心障礙國民積極參與各項運動,強化國民體適能落實運動平權。

(二)選拔本市優秀選手參加中華民國113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

(三)提倡良好的親子關係並培育活潑、健康快樂的孩子,創造溫馨和樂的家庭。

三、指導單位:桃園市政府

四、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體育局 

五、承辦單位:桃園市仁和國小、桃園市三項運動推廣協會

六、協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市各級學校、內定國小、桃園市各身障團體、國立體育大學、亞運保齡球館、桃園市體育總會田徑、射箭、保齡球委員會

七、比賽日期:112924(星期日)

八、比賽地點:田徑-桃園市立田徑場、游泳-桃園市立游泳池、射箭-國立體育大學射箭場,保齡球-亞運保齡球館

九、選手參賽資格:

(一)參賽資格:

1.凡設籍本市或就讀本市境內各級學校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2.欲參加113年全國身障運動會設籍本市須連續滿三年以上者(110119日前設籍為準)

(二)體位分級:

1.視障者、肢障者(含腦性麻痺、脊椎損傷、截肢、小兒麻痺等)之體位分級:

(1)於報名前,體位分級由各報名單位請相關合格醫師鑑定,並出具證明;除領有國際殘障永久體位分級卡,或列名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最新公告之分級清單(Classification Master List)者外,未有體位分級之選手,不得參加比賽。

(2)已持有體位分級證之選手,如因復健或其他不確定因素鑑定級別者仍須參加。

2.聽障者及智障者憑身心障礙手冊,以憑報名。

3.國中、小組及親子趣味競賽之選手無須參加體位分級,得報名參加本賽會。(選手如獲選為本市代表隊則依全國賽會規定為之)

4.入選代表本市參加113年全國身障運動會者,應遵循全國賽會體位分級規定。

5.體位分級鑑定請參閱衛生福利部之「各縣市身心障礙鑑定醫院名冊」。

(三)參賽證明:選手參加比賽時應攜帶身心障礙手冊及國民身分證(國小組得以在學證明書貼相片蓋騎縫章,國中學生以學生證代替),否則不得參賽。選手不得以身分證、服務證、學生證或駕照等以外之其他證件要求參賽。

(四)參賽限制:選手得跨種類參賽,各項競賽最多可參加個人項目三項(不包含接力項目);每單位參加趣味競賽至多報名二隊。

(五)參賽報名選手未滿十八歲應取得監護人之同意並切結,前述同意書正本留存學校或單位備查影本請掃描或拍照上傳至http://125.229.96.189 (112市身障運),選手如獲選為本市代表隊則依全國賽會註冊辦法為之。

十、競賽組別:

(一)田徑 (肢障、聽障、視障、智障、學障、情障六類)

1.國小男生組    2.國小女生組

3.國中男生組    4.國中女生組

5.社會男子組    6.社會女子組

(二)游泳 (肢障、聽障、視障、智障、學障、情障六類)

1.國中男生組    2.國中女生組

3.社會男子組    4.社會女子組

(三)保齡球 (肢障、聽障、視障、學障、情障、特奧六類)

1.國中男生組    2.國中女生組

3.社會男子組    4.社會女子組

(四)射箭(肢障類)

1.社會男子組   2.社會女子組

 ()親子趣味競賽

1.滾球大進擊:智障類(含自閉症)、聽障類、視障組、學障組、情障組

2.我是神射手:智障類(含自閉症)、聽障類、肢障類、視障組、學障組、情障組

3.投籃百分百:智障類(含自閉症)、聽障類、肢障類、視障組、學障組、情障組

十一、競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審定之最新身心障礙競賽規則,或該種類之技術手冊。

十二、各競賽種類及項目舉行比賽條件:

()各競賽種類註冊須達3個單位以上。

()個人項目及團體項目註冊人數須達2人(隊)以上,且分屬不同單位,若未達前項比賽條件,則列為表演賽,其成績不列入正式記錄,但發給獎牌。

十三、獎勵:各競賽種類(項目)獎勵辦法,依參賽人數(單位)獎勵報名八人(單位)以上錄取六人(單位)發給獎牌(狀),餘發給優勝獎牌,未滿六人(單位)則依實際參賽人()數發給獎牌(狀),趣味競賽前六名發給獎牌以資鼓勵(若未達六人(),則依實際參賽人()數發給)

十四、競賽秩序:

(一)各種運動秩序,由籌備委員會競賽組按各種運動規則規定編排之。

(二)各競賽種類()得由競賽組視實際需要得併項併組併級比賽。

(三)選手參賽所需之服裝及比賽用輪椅等,均由參賽單位負責,不得要求大會提供。

(四)視障選手參加田徑賽各項競賽項目,大會不提供陪跑人員(請自行尋覓)。

十五、參加辦法:

(一)限以學校、機構、社團為單位組隊報名,參加選拔賽得接受個人報名,倘入選代表隊仍需以單位辦理註冊

(二)報名方式:

1.報名資料請填入身份證字號及生日者,否則大會無法辦理保險。

2.各參賽單位註冊手續均由各報名單位自行負責辦理。

3.各單位應於民國112814日起至831日下午4時以前自行至桃園市體育總會競賽資訊網(網址:http://sports.taoyuansport.org.tw/)報名系統完成報名,逾期概不受理。有關競賽事項之疑問,請洽詢李應欽老師,電話:0937-173111;有關報名系統問題,報名期間請電:0937-020582周毅老師,報名結束後請電:0933-958359楊國石老師。

4.各單位之註冊表格經註冊後概不接受增刪,或更改運動員、職員姓名及變更運動員參加 競賽項目,請各單位事先慎重辦理。

(三)報名時除完成網路註冊外並需繳交報名表、切結書影本(含選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一份(正反面)、體位分級表),相關紙本資料證明文件請上傳至http://125.229.96.189 (112市身障運)-(上傳夾)內【請以報名單位為檔名EX中正國小.PdfJPG

(四)各單位參加競賽凡經報名者務須出場,不得任意棄權。

(五)各單位應於924日上午830前至桃園市立田徑場一樓大廳報到完畢。

(六)領隊會議訂於923日上午1030假桃園市立田徑場第一會議室舉行。(另行通知)

(七)裁判會議訂於923日下午1400假桃園市立田徑場第一會議室舉行。(另行通知)

十六、申訴:

(一)有關比賽事項之爭議,應於該項比賽結束後三十分鐘內,以書面(如附表)提出申訴,不得以口頭提出,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訴者,不予受理。

(二)書面申訴應由代表團該項領隊簽章,向該競賽種類之審判委員會正式提出,並應附繳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如審判委員會認為其申訴無理由者,得沒收其保証金。

十七、比賽爭議之判定:

(一)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員之判決為終決。

(二)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該競賽種類之審判委員會判定之,其判決為終決。

十八、罰則:

(一)參賽選手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經查証屬實者,取消其參賽資格及已得或應得之名次與成績,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牌、獎狀。

(二)參加團體運動項目之團隊,如有選手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取消該隊之參賽資格。但判決前已賽之場次,不予重賽。

(三)代表團團員於比賽期間,若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如對裁判員有不正當行為、延誤比賽、妨礙比賽,除各有關審判委員會當場予團員停賽處分外,並按下列罰則處分之:

1.選手毆打裁判員:取消該選手繼續參賽之資格,並終身停止該選手參加本縣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比賽權利。另轉請各報名單位處分之。

2.職員毆打裁判員:

(1)取消該職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並終身停止該職員擔任本縣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任何種類之職員或選手之權利。

(2)取消該隊繼續參賽之資格,並暫停該單位參加次年本縣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該單項之比賽權利。

3.選手、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

(1)經裁判員或審判委員當場勸導無效,未於十分鐘內恢復比賽時,取消該隊繼續參賽之資格。

(2)情節嚴重者,得取消該單位參加次年本縣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該單項之比賽權利。

(四)參賽選手多報種類或項目,除取消比賽資格外,並取消已得之成績。

十九、附則:

(一)各項比賽開始點名未到者一律以棄權論。

(二)各選手參加比賽時,必須將大會發給之號碼布用別針別妥四角於比賽服裝之上衣前胸及背後,不得使用大頭針或其他代用品代釘或佩掛其他部位,違者概不允參加比賽。

二十、本規程經籌備會通過後,陳請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