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111年原住民族運動會競賽規程

 

一、依    據:111324日召開本市111年原住民族運動會運動競賽審查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宗    旨:發展全民體育,提升原住民族體能,鼓勵原住民族積極參與運動,提供原住民切磋、觀摩學習與傳承原住民族文化。

三、指導單位:桃園市政府

四、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承辦單位:新路國小、大溪國中、內定國小

協辦單位:桃園市政府體育局、桃園市各區公所、桃園市各區原住民族協進會、桃園市三項運動推廣協會、桃園市體育總會田徑委員會、桃園市體育總會籃球委員會、桃園市體育總會拔河委員會

五、比賽日期:111917日至18(星期六、日)

六、比賽地點:桃園市大溪區大溪國民中學及附屬場地

七、參加單位:賽會以行政區為單位,報名、組隊等相關配合事項,由區公所(人文課 /民政課)協同各區協進會均應組隊參加。

八、競賽種類及組別:原住民族擅長及傳統競賽

()      公開男子組、公開女子組

()傳統負重   公開男女混合組

()傳統鋸木   公開男女混合組

()傳統擲矛   公開男女混合組

()傳統拔河   公開男女混合組

()創意啦啦舞 公開男女混合組

()趣味競賽   公開男女混合組  大隊接力

               親子組  1、滾球大進擊  2、投籃百分百

 九、參加資格:

()各組參加運動員須具原住民身分,且設籍本市行政區滿4個月以上(111516日前),完成報名後有重複報名或戶籍異動者(含於本市各行政區間異動者)喪失參賽資格,參賽選手戶籍證明文件由各區自行審核,報名結束後列印參賽資料表核該區單位章後送競賽組,方完成註冊作業。

()凡中華民國國民,不論在學、服役或就業,其戶籍必須在其所代表之單位地區內之桃園市市民,且為維參賽公平應經過遴選程序。

()運動員身體健康、未滿18(93916日以後出生者)之選手,報名時須由家長(監護人)簽名具結,由各參加單位指定公立醫院檢查認定性別及可參加劇烈運動者,或附家長(監護人)同意參賽書;前述證明文件均由報名之各區自行保存。

()年齡規定:各競賽種類參加公開組選手限民國93916日前出生。創意啦啦舞及趣味競賽親子組另行規範於技術手冊。

()各單位參賽選手每人得跨競賽種類,但以2項為限(新屋、觀音及大園區得跨3項報名參賽)且不得因此要求調整或變更賽程,各競賽種類每位選手限參加1組,參賽項目以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規定為限。

()籌辦至賽會期間,各單位隊職選手公()假及市屬學校教師課務排代經費統由主辦單位專案簽核後函發各單位。

十、各競賽種類錄取名次與積分:

()錄取名次:

實際參賽達8隊以上時取6名;實際參賽達7隊時取5名; 實際參賽達6隊時取4名;實際參賽達5隊時取3名;實際參賽達4隊 時取2名;實際參賽達3隊時取1名;實際參賽未達3隊時取消比賽。以上實際達參賽隊數之計算,以實際下場出賽隊數為準。

()積分:趣味競賽親子組(滾球大進擊、投籃百分百)成績不列入積分

總錦標依各競賽種類之競賽組別積分加總多寡判定之,如積分相等時,以獲得第1名之多寡分之。依次類推,如仍不能分出名次時,則抽籤決定。

1、取6名時:第1名得7分;第2名得5分;第3名得4分;第4名得3 分;第5名得2分; 第6名得1分。

2、取5名時:第1名得6分;第2名得4分;第3名得3分;第4名得2分;第5名得1分。

3、取4名時:第1名得5分;第2名得3分;第3名得2分;第4名得1

4、取3名時:第1名得4分;第2名得2分;第3名得1分。

()各競賽種類及項目各參賽單位報名人數及規定訂於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

十一、競賽秩序:

()各競賽種類競賽賽程,由競賽、資訊組公開抽籤或按各競賽種類規則規定編排之。

()各競賽種類競賽賽程,一經排定公布,非經競賽組及裁判長同意,不得變更。

()各單位參加競賽,不論團體或個人項目,凡經註冊務須出場,不得任意棄權。

十二、獎   勵:

()各競賽種類依競賽組別分別錄取前三名各頒發獎盃一座,以資鼓勵。

()單位總錦標獎勵金如下:積分換算

1、第一名頒發新台幣6萬元整。    2、第二名頒發新台幣5萬元整。

3、第三名頒發新台幣4萬元整。    4、第四名頒發新台幣3萬元整。

5、第五名頒發新台幣2萬元整。    6、第六名頒發新台幣1萬元整。

7、餘名次各頒發新台幣5千元整。

十三、參加辦法:

()參賽單位經費須自理,另參賽隊職選手由大會依規定統一辦理賽場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請各單位務必將報名資料填入身分證字號及生日,以利承辦單位辦理保險相關事宜(未填入前開資料致無法辦理保險所生之責任由各單位自行負責)。其他如有單位或個人需求者,請自行斟酌辦理所需保險。

()運動員之註冊均由區公所(人文課 /民政課)協同各區協進會負責完成報名手續。
報名日期自11181日起至111812日下午4時截止,請自行至桃園市體育總會競賽資訊網報名系統完成報名(網址:
http://sports.taoyuansport.org.tw/)

()各單位之註冊表格經註冊後概不接受增刪,或更改運動員、職員姓名及變更運動員參加競賽項目,請各單位事先慎重辦理。

()各單位運動員出場比賽時,須穿著具單位統一可供裁判辨識之服飾,另參加大隊接力項目運動員之服裝,式樣、顏色必須相同。

()各單位應設有總領隊1人,總幹事、總指導、總管理若干人,負責指導、管理各該單位之運動員並與大會連繫之責,另於各組設領隊1人,指導、管理若干人。

()各單位應於111917(星期六)上午830分至開幕典禮運動員集結區集合,參加開幕典禮。

()會議:

技術會議:訂於111916(星期五),上午10時於桃園市原住民族文化會館會議室舉行各競賽種類技術會議,並發放秩序冊、號碼布。(另行通知)

裁判會議:訂於111916(星期五),下午2時於桃園市原住民族文化會館會議室舉行裁判會議。(另行通知)

十四、申訴:

()比賽爭議如規則上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如有同等意義者,亦不得提出申訴。

()合法之申訴,應由各單位總領隊簽字蓋章,用書面向審判委員會正式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5000元,審判委員會認為申訴無理由時得沒收保證金作獎品費用。

()關於競賽所發生之問題,除當時得以口頭申訴外,仍須依照規定於該項成績宣佈30分鐘內提出,否則概不受理。

()關於運動員資格申訴,應用合法手續於該運動員競賽未結束前向審判委員會正式提出,否則概不受理。

()各項比賽在進行中,各單位職員及運動員不得當場質詢裁判員。

十五、罰則:

()參賽選手如有資格不合、冒名頂替出場比賽及超項次參賽者,經查明屬實者,取消其比賽資格及已得或應得之名次及分數,並收回已發給之獎金、獎座。

()代表團隊職員於比賽期間,如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對裁判員有不當行為致延誤或妨礙比賽等)時,除當場予以停賽處分外,並由該競賽種類之審判委員會議議決,按下列罰則處分之:

1、選手毆打裁判員:取消該選手繼續參賽之資格,並終身停止該選手參加本市市原運之任何比賽權利。

2、職員毆打裁判員:取消該職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並終身停止該職員接任本市市原運之職員或選手之權利。

3、選手、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經裁判或審判委員會當場勸導無效,未於10分鐘內恢復比賽時,取消該隊繼續比賽之資格。

()凡參加比賽之運動員,在大會期間若受前兩項懲罰時,該單位之領隊、指導、管理均報請主管單位懲處之。

十六、辦理本賽會所需賽務經費,由主辦單位於年度預算項下支應,並以預撥方式撥付承辦學校據以籌辦賽會。

十七、附則:

()選手於比賽當天因身體不適或特殊事故無法出賽時,須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書面申請,於檢錄前經裁判長核准後,送交競賽組完成請假手續。經核准請假之選手,該請假賽次以後之當天各賽程均不得出賽,但次日賽程可再出賽。

()負重及大隊接力「棒次表」:各單位須於該項接力比賽前120分鐘,填寫接力「棒次表」,經教練簽字確認送後至競賽組,逾時則取消該隊參賽資格。

()各項比賽開始點名後,未接受點名者一律以棄權論,並取消後續各項目參賽資格不得出賽。

()各運動員參加比賽時,大會發給之號碼布固定佩掛於比賽服裝之上衣前胸及背後,未佩掛或配掛其他部位者,概不允予參加比賽。

十八、本競賽規程經競賽審查會議決議通過奉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