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4年桃園市中小學校聯合運動大會

【田徑競賽規程】

一、宗       旨:加強中小學各校體育活動,培養團隊精神,促進青少年身心健康,提高運動技術水準,蔚成風氣,並選拔優秀選手參加104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二、日       期:民國10437(星期六 )起至104310(星期二),共4天。

三、地       點:桃園市立田徑場

四、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

五、承辦單位:俟招標程序完成後公告

六、協辦單位:桃園市體育會田徑委員會、桃園市國民中學體育促進會、桃園市國民小學體育促進會

七、參加單位:

(一)國民小學組:

1103年以鄉鎮市為單位,經選拔後產生代表。

2104年以13區體促會執行委員校長所屬學校為單位,組隊代表參加比賽。

(二)中等學校組:以學校為單位(含日、夜、補校)凡本市境內各公私立(含軍事學校)中等學校及經主管教育機關核准之私立中等學校均須報名參加。

八、參加資格:

(一)學籍規定:

1、參加比賽之選手,以各校103學年度第1學期開學日即在代表學校就學者為限。

2、在國中修業3年以上者不得報名參加國民中學組。

3、轉學生或重考生參加比賽者,必須具有就讀學校1年以上之學籍(以教育主管機關核定之學年開學日為基準日開始計算;原就讀之學校1年內經教育部諭令停招或解散之學生不在此限,惟需檢附相關證明)。

4、選手報名註冊後,不得轉隊,亦不得更改名單及項目。

(二)年齡規定:

1、國民小學甲組:各區境內國民小學在學學生,在民國9191日(含91日)以後出生者。

2、國民小學乙組:各區境內國民小學在學五年級以下學生,在民國9291日(含91日)以後出生者。

3、國民中學組:以民國8791日(含91日)以後出生者。

4、高級中學組:以民國8491日(含91日)以後出生者。

(三)報名人數規定:

1、國民小學甲組:每1運動員最多註冊參加3項(含接力,單項最多2項),每單位每項以2人為限,接力項目以1隊為限。

2、國民小學乙組:每1運動員最多註冊參加2項(含甲組接力,單項最多1項),每單位每項以2人為限。

3、中等學校組:每1運動員最多註冊參加2項(接力項目不在此限),每單位每項以3人為限,接力項目以1隊為限。

(四)身體狀況:應經公私立綜合醫院檢查認定或經家長同意,可以參加劇烈運動競賽者,其證明書留存學校備查。

九、分    組:

(一)國民小學男生甲組(簡稱小男甲組)

(二)國民小學女生甲組(簡稱小女甲組)

(三)國民小學男生乙組(簡稱小男乙組)

(四)國民小學女生乙組(簡稱小女乙組)

(五)國民中學男生組(簡稱國男組)

(六)國民中學女生組(簡稱國女組)

(七)高級中等學校男生組(簡稱高男組)

(八)高級中等學校女生組(簡稱高女組)

十、競賽項目:

 

          

小男組

甲組:跳高、跳遠、壘球擲遠、鉛球、60公尺、100公尺、200公尺、4×100公尺接力、4×200公尺接力、12×100公尺接力、混合運動

乙組:跳遠、60公尺、100公尺

小女組

甲組:跳高、跳遠、壘球擲遠、鉛球、60公尺、100公尺、200公尺、4×100公尺接力、4×200公尺接力、12×100公尺接力、混合運動

乙組:跳遠、60公尺、100公尺

國男組

田賽:跳高、撐竿跳高、跳遠、鉛球、鐵餅、標槍、鏈球、混合運動

徑賽:100公尺、200公尺、400公尺、800公尺、1500公尺、110公尺跨欄、400公尺跨欄、3000公尺競走、4×100公尺接力、4×400公尺接力

國女組

田賽:跳高、撐竿跳高、跳遠、鉛球、鐵餅、標槍、鏈球、混合運動

徑賽:100公尺、200公尺、400公尺、800公尺、1500公尺、100公尺跨欄、400公尺跨欄、3000公尺競走、4×100公尺接力、4×400公尺接力

高男組

田賽:跳高、撐竿跳高、跳遠、三級跳遠、鉛球、鐵餅、標槍、鏈球、混合運動

徑賽:100公尺、200公尺、400公尺、800公尺、1500公尺、5000公尺、10000公尺、3000公尺障礙、110公尺跨欄、400公尺跨欄、5000公尺競走、4×100公尺接力、4×400公尺接力

高女組

田賽:跳高、撐竿跳高、跳遠、三級跳遠、鉛球、鐵餅、標槍、鏈球、混合運動

徑賽:100公尺、200公尺、400公尺、800公尺、1500公尺、5000公尺、10000公尺、3000公尺障礙、100公尺跨欄、400公尺跨欄、5000公尺競走、4×100公尺接力、4×400公尺接力

十一、器材規定:

(一)各項擲部器材重量表:

組別

鉛球

鐵餅

標槍

鏈球

壘球

小男組

2.718公斤(6磅)

 

 

 

0.107公斤

小女組

2.718公斤(6磅)

 

 

 

0.107公斤

國男組

5公斤

1.5公斤

700公克

5公斤

 

國女組

3公斤

1公斤

500公克

3公斤

 

高男組

6公斤

1.75公斤

800公克

6公斤

 

高女組

4公斤

1公斤

600公克

4公斤

 

(二)各項欄架項目高度表:

組別

比賽距離

欄架高度

組別

比賽距離

欄架高度

國男組

110公尺跨欄

0.914公尺

高男組

110公尺跨欄

0.990公尺

400公尺跨欄

0.838公尺

400公尺跨欄

0.914公尺

國女組

100公尺跨欄

0.762公尺

高女組

100公尺跨欄

0.838公尺

400公尺跨欄

0.762公尺

400公尺跨欄

0.762公尺

十二、比賽辦法:

(一)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田徑協會審定出版之最新國際田徑規則。

(二)競賽制度:依據田徑規則規定辦理。

(三)比賽細則:

1、號碼布不按規定佩掛或無號碼布者,不准參加比賽。

2、參加各項比賽之運動員,出場比賽時必須攜帶學生證(國小組出賽應出示在學證明書)以備隨時檢驗,未帶上項證件或證件未蓋註冊章及騎縫者,不得出場比賽。

3、徑賽比賽中不得陪跑,否則立即取消該比賽選手之參賽權和成績。

十三、獎    勵:

(一)錄取名額:

1、團體錦標:團體優勝單位,分別發給獎盃乙座。

甲、 國民小學組:男生甲組田賽錦標,錄取前4名。

男生甲組徑賽錦標,錄取前4名。

女生甲組田賽錦標,錄取前4名。

女生甲組徑賽錦標,錄取前4名。

男女生乙組田徑總錦標,錄取前4名。

乙、 國民中學組:男生田賽錦標,錄取前6名。

男生徑賽錦標,錄取前6名。

女生田賽錦標,錄取前6名。

女生徑賽錦標,錄取前6名。

丙、 高級中學組:男生田賽錦標,錄取前3名。

男生徑賽錦標,錄取前3名。

女生田賽錦標,錄取前3名。

女生徑賽錦標,錄取前3名。

2、個人優勝:每一項目錄取個人優勝前8名,第123名分別發給金、銀、銅牌及獎狀乙紙;第48名發給獎狀乙紙。

3、運動員如打破大會記錄者,由大會另行發給特別獎鼓勵之。

(二)計分方式:

1、各單項優勝18名,按(9.7.6.5.4.3.2.1)給分。

2、接力項目及混合項目視同單項,不加倍計分。

3、各組各項錦標名次,依積分多寡判定之,如積分相等時,以獲得第1名之多寡分之。依次類推,如仍不能分出名次時,則錦標並列。

十四、參加辦法:

(一)各參加單位參加經費須自理。

(二)各單位運動員之註冊手續:

1、國民小學組:由13區會執行委員校長所屬學校負責報名。

2、中等學校組:由各校自行報名。

(三)大會資料將公佈於桃園市體育競賽資訊網(網址:http://sports.ckjhs.tyc.edu.tw)。

(四)各單位應於民國1041 26日起至10426 日下午 5 時以前自行至桃園市體育競賽資訊網報名系統完成報名,並列印參賽報名表經主管單位首長核章後逕寄:桃園市體育會(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一段1號)以郵戳為憑, 以確認報名手續完成。有關競賽事項疑問者請洽詢大會競賽組陳俊宏老師,電話:0919-233761;有關報名資訊疑問者請洽詢大會資訊組周毅主任(0937-020582)楊國石主任(0933-958359)逾期概不受理。

(五)各單位之註冊表格經註冊後,概不接受增刪或更改運動員、職員姓名或參加競賽之項目。

(六)各單位應設職員若干人,負責指導與管理各該單位之運動員並與大會連繫之責。職員之設置如下:

1、國民小學組:設總領隊、總幹事、總指導、總管理各1人。各組另設領隊1人、指導及管理各2人。

2、中等學校組:設領隊(校長)1人、各組設指導及管理各1人,各組超過20人時可再增加指導1人。

(七)各單位應於1043 7(星期六 )上午830分以前至開幕典禮運動員集結區集合。

十五、會    議:

(一)技術會議:訂於10435 日(星期四)上午10時於市立體育處第一會議室舉行,並發放秩序冊及號碼布。(開會通知另發)

(二)裁判會議:訂於1043 6日(星期五 )下午2時於市立體育處大廰報到,1430分於第一會議室舉行裁判會議。(開會通知另發)

十六、申    訴:

(一)有關比賽事項之爭議,應於該項目比賽結束30分鐘內,以書面提出申訴,不得以口頭提出,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訴者,不予受理。

(二)書面申訴應由單位領隊或教練簽名蓋章(格式如附件)向該競賽種類審判委員會或裁判長正式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5000元整,如經審判委員會認為申訴理由未能成立時,得沒收其保證金,充作大會獎品費。

(三)在比賽進行中領隊、指導、管理及運動員不得當場直接質詢裁判及有不禮貌之行為。

(四)有關運動員資格之申訴,須依照規定於競賽未結束前向該競賽種類審判委員會或裁判長以書面正式提出,否則概不受理。

十七、懲   罰:

(一)凡當場無比賽之運動員,擅自進入比賽場地者,一經發現則取消該運動員之比賽資格,並取消所有比賽之分數,並追究行政責任嚴予議處。

(二)個人比賽之運動員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經查明屬實者,即取消該運動員之比賽資格及個人已得或應得之名次及分數。

(三)接力賽隊員中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經查屬實者,即取消該隊在比賽中所得之名次及分數。

(四)運動員在大會期間,如違背運動精神(如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或有不當行為,或有不服裁判等事情,經查明屬實者,除取消該運動員在所有比賽中,已得或應得之分數及通知就讀學校,停止該運動員參加中等學校運動會比賽權一年外,並當場宣佈該運動員之姓名及所屬單位,其領隊、指導、管理應負行政責任,並報請其單位主管機關議處之。

十八、附則:

(一)運動員出場比賽時應攜帶學生證 (國小組得以在學證明書貼相片蓋騎縫章) 以備查驗,當場提不出證明文件者,不得參加比賽。

(二)各項比賽開始點名後,未接受點名者一律以棄權論。

(三)各運動員參加比賽時,必須將大會發給之號碼布固定佩掛於比賽服裝之上衣前胸及背後,未佩掛或配掛其他部位者,概不允予參加比賽。

(四)國小組參加12×100公尺大隊接力之選手,一律穿著平底運動鞋出賽(已卸除鞋釘之釘鞋亦不得穿著);同時亦不得赤足出賽。

(五)接力「棒次表」:各單位須於該項接力比賽前90分鐘,至檢錄處填寫接力「棒次表」,並經教練簽字確認,逾時則會被取消參賽資格。

(六) 4×200公尺接力與12×100公尺大隊接力之搶道線設在起跑過第二個彎道後,亦即4×200公尺接力之第二棒與12×100公尺大隊接力之第四棒,跑至搶道線處方可搶道,唯4×200公尺接力之第三棒與大隊接力之第五棒的排列順序仍得按原檢錄單上的順序排列。

十九、本競賽辦法陳請 市長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