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隊曁運動員須知

一、領隊暨運動員除應瞭解大會競賽規程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事項。

二、隨時收聽大會廣播,注意項目報告,不得因故延誤比賽進行否則以棄權論。

三、各項運動比賽時間均在秩序冊內明確規定,若大會臨時更改提前或延後比賽時,則以報告員口頭報告為準。比賽開始前廿五分鐘大會作第一次預備報告,廿分鐘前作第二次預備報告,十五分鐘前開始點名,逾時作棄權論。

四、參加競賽之運動員,如對裁判員判決發生疑問時,應先報告單位領隊,確認有提出申訴之必要時,可依大會規定向審判委員會提出申訴,不得當場質詢裁判。

五、各單位運動員必須攜帶學生證或在學証明書,其他證件一律無效,於檢錄時及當場比賽時核對之,否則不得參加比賽。

六、各單位運動員於參加競賽前,應由帶隊人員 (教練或管理) 照料至點名處參加點名,俟核對學生證或在學証明書後,將非競賽之物品,交由該帶隊人員帶返休息處看管,以免遺失。

七、各單位運動員參加競賽前,核對學生證或在學証明書後,靜候由點名人員率隊入場,不得零亂,其他非參加該項比賽之運動員、領隊、教練、管理均不得隨行入場,競賽中,不得藉照料或扶持賽畢之運動員為由進入場內,如有違者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各項比賽完畢後之運動員應立即退場至各單位休息處不得逗留場內(含非與賽之運動員)如仍在競賽場內逗留者,即取消其全部比賽資格。

     (二)如發現在場內陪跑者,除取消當場比賽之運動員成績外,如屬運動員陪跑者則取消其全部比賽資格及總成績,如屬單位職員則公佈其姓名。

     (三)徑賽各項比賽到達終點時,各單位均不得派員至終點接扶賽畢之運動員,田賽進行中不得藉故進入場內觀看成績以免影響裁判名次之判決,請各領隊嚴加約束所屬職員與運動員,否則公佈其單位領隊姓名並取消該運動員比賽成績。

     (四)出場比賽之運動員均須在預定位置內就座不得零亂或在場內到處亂跑,並應聽候裁判員指揮參加比賽,以維秩序,否則取消比賽資格。

八、大會發給之運動員號碼布應固定佩掛於印有單位名稱之上衣胸前、背後各一,不得佩掛於其他部位,上衣無單位名稱、不按規定佩掛或無號碼布,及自備號碼布者概不准參加比賽。(其號碼在應與秩序冊上編印號碼相同,如有遺失概不補發)。

九、徑賽分組預賽、複賽中若有棄權,無論參加比賽人數多寡,均按照原編排秩序舉行,不重行分組,惟參加人數能合併一組決賽時,於決賽時間舉行決賽。

十、凡冒名頂替或資格不符者,一經查出除取消其頂替與被頂替者個人總成績外,並停止一年比賽權並當場公佈其單位、領隊、指導、管理之姓名。

十一、宣誓時各單位旗在司令臺前成半圓形集合。

十二、各項比賽完畢成績優勝之個人前三名運動員應聽候廣播至司令臺前領獎。

十三、各單位領隊應本競賽精神及運動道德之本旨,與大會密切合作,以便保持良好秩序,使競賽進行順利,圓滿閉幕。